| 申办国有产权转让,应提交哪些报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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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规定》,国有产权转让申报资料包括:
(1)产权转让申请报告;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产权单位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4)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包括工商登记资料、出资证明书以及股东名册等);
(5)标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
(6)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7)涉及标的企业控股权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产权转让导致国有产权单位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其决议和批准文件等;
(9)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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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发生哪些经济行为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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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出资人所持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2)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所属企业股权转让;
(4)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合并、分立;
(6)转让、置换、拍卖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土地、房产或其它实物资产;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
(2)资产置换;
(3)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4)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5)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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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报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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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电子版;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资产重组方案、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4)审计报告;
(5)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
(6)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房产处置批准文件及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收文回执;
(7)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
(8)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资料;
(9)评估报告公示中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
(10)直管企业或产权单位的审核意见表;
(11)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评价表;
(12)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13)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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